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16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16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青松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房希瑀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
元,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
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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