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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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44號原告 李金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碧玲 、 涂承蔚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書記官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