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9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德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德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8月、6年6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0年6月3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10月18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94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1年7月1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沈福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書記官林美足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