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5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不詳上列被告因偽造貨幣案件(111年度他字第5256號),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6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偽造通用紙幣新臺幣仟元鈔票壹張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偽造貨幣案件,因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無法查明被告不詳之人年籍及所涉犯罪事實,以111年度他字第5256號簽結在案,惟扣案之新臺幣(下同)仟元鈔票1張,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偽造貨幣案件,因桃園地檢署檢察官無法查明被告不詳之人年籍及所涉犯罪事實,以111年度他字第5256號簽結乙情,有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他字第5256號簽在卷可稽(見他卷第33頁)。而扣案之仟元鈔票1張上之水印、印刷版式、顯微印刷圖文、安全線均與樣張不相符,屬偽造等節,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民國111年11月10日刑鑑字第1117018990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佐(見聲沒卷第15至17頁),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偽造之通用紙幣,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00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張琍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佳蓁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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