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拆除圍牆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218號上訴人 吳歆茹 訴訟代理人 李麗君 律師被上訴人喬鋒興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明煌 訴訟代理人 劉德壽 律師
李致詠 律師 劉逸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圍牆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玉羣
法官吳為平法官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書記官劉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