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05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歆茹
訴訟代理人 吳家登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喬鋒興 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拆除圍牆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5月14日所
為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然未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9,525元
(占用土地面積25.27平方公尺*公告地價7,500元/平方公尺
=189,5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