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小字第67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號2樓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673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上午09時3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杭倫
  書記官 蔡曉卿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陸萬玖仟 伍佰陸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伍仟玖佰伍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蔡曉卿
           法 官李杭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書記官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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