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0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0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302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5號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5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列舉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
二、。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書記官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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