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裁定 103年度營秩字第2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
被移送人 張福珍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月14日南市營警偵秩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之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
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㈠時間:民國103年2月13日凌晨0時22分許。
㈡地點:臺南市○○區○○路○○○巷○號「民治釣蝦場複合式
KTV」。
㈢行為:被移送人為公共遊樂場所之管理人,縱容少年連○儀
(00年00月0日生)、林○豫(00年0月0日生)、吳○儀(0
0年0月00日生)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未滿18歲之少年連○儀、林○豫、吳○儀於警詢中之證言。
㈢移送機關臨檢紀錄表1紙、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勸導
少年登記表3紙、現場照片4張、營利事業登記證1紙。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7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書記官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