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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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68號上訴人 徐虹茵 被上訴人 徐璟隣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訴字第268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肆萬參仟陸佰零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柒仟肆佰捌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書記官林珊慧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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