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9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93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石瀨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61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石瀨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1年2月16日15時23分許,在臺南市歸仁區大德路與民權北路口處,見告訴人 陳錦蓮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停放於該處,持不明物品刮損該車,致該車右前車門、後車門烤漆刮傷而損壞其美觀效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陳錦蓮,因認被告蔡石瀨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陳錦蓮告訴被告蔡石瀨毀損案件,經本院核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刑法第35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陳錦蓮撤回告訴,此有本院審判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莉琄提起公訴,檢察官蘇聖涵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玉寧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