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68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68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689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曲光瑩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367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曲光瑩經裁處罰鍰,五年內再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處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補充「新北府勞外字第1082290770號裁處書係於民國108年12月13日合法送達予曲光瑩」;第10行「竟仍自前次遭查獲後5年內之109年8月1日起,聘僱未經許可之未請許可之印尼籍逾期居留外國人SANTI(女,護照號碼:M0000000號)、RICKY(男,護照號碼:M0000000號)」應更正為「竟仍自該裁處書合法送達後5年內之109年8月1日、同年8月7或8日起,接續先後聘僱未請許可之印尼籍逾期居留外國人SANTI(女,護照號碼:
M0000000號)、RICKY(男,護照號碼:M0000000號)」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五年內再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僱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應依同法第63條第1項後段處罰。被告先後聘僱SANTI、RICKY,於自然意義上固屬數行為,惟係基於同一聘僱未經許可外國人之目的,於密接之時、地所為,各行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犯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應論以接續犯。被告以單一之行為侵害同一法益,僅論以單純一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於108年12月間甫因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之外國人,經新北市政府勞動局裁處罰鍰新臺幣25萬元,竟仍猶漠視主管機關對外籍勞工之管理,再為本案犯行,有害主管機關對外籍勞工之管理、影響國人之就業權利,實不可取,兼衡本案被告僱用外籍勞工之期間尚短、人數為2人,及被告犯後坦認犯行之犯罪後態度、及衡酌其犯罪動機、智識程度為大學肄業、經營小吃店等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第63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唯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陳昭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育全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僱主行為之限制)僱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罰則)違反第44條或第57條第1款、第2款規定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36731號被告曲光瑩女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號9樓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鄭翔致 律師(已解除委任)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曲光瑩前因聘僱未請許可之印尼籍逾期居留外國人APRIYADI(男,護照號碼:M0000000號)、APRIYADILAI(男,護照號碼:M0000000號)、BONGSUMI(女,護照號碼:M0000000號)分別從事其所經營阿里郎小館(址設新北市○○區○○路○○號1樓,非法人)之煎臺煎餅、廚工及送餐等工作,而為警於民國108年10月24日會同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在上開小館內查獲,並經新北市政府於108年12月11日以新北府勞外字第1082290770號裁處書處以罰鍰新臺幣25萬元在案。
詎猶不知悔改,明知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竟仍自前次遭查獲後5年內之109年8月1日起,聘僱未經許可之未請許可之印尼籍逾期居留外國人SANTI(女,護照號碼:M0000000號)、RICKY(男,護照號碼:M0000000號)從事洗碗、點餐等工作。嗣於109年9月10日上午11時許,為警在上開小館內查獲。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曲光瑩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RICKY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證人SANTI於警詢中之證述。
㈣外國人居留資料查詢明細2份。
㈤新北市政府108年12月11日新北府勞外字第1082290770號就業服務法罰鍰裁處書及送達證書各1份。
㈥查獲外來人口在臺逾期停留、居留或其他非法案件通知書1份。
㈦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外籍勞工業務檢查表1份。
㈧查獲現場照片2張。
二、查被告前於108年12月11日因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之外國人被裁處以行政罰鍰,5年內再為本案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之外國人而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核其所為,係犯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後段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檢察官楊唯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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