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字第33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交簡字第33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交簡字第337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國綸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速偵字第40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國綸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6行補充為「仍於同日23時許,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證據部分刪除「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另補充「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三、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審交易字第297號判處判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萬元)確定,於民國107年10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被告既再犯相同罪名案件,足見其具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酒後不應駕車之觀念,已透過教育、宣導及各類媒體廣為宣傳,被告前有3次酒駕經判刑,應無不知之理,詎仍無視其他交通使用者之安全,在酒測值達每公升0.55毫克之情形下,仍無照騎乘普通重型機車在一般道路上,第4次違犯本罪,有前揭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幸未肇事致生實害,兼衡其自述國中畢業,從事觀光業,家境勉持之智識程度、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杜妍慧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孝聰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4090號被告李國綸男5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國綸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審交易字第2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國107年10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於108年10月24日22時許,在高雄市仁武區仁雄路某薑母鴨店飲用高粱酒後,明知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情形下,仍於同日23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23時20分許,行經高雄市三民區鼎力路橋上時,因違規迴轉而為警攔查,發現其身上散發酒味,並於同日23時22分許施以檢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5毫克後,始發現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國綸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酒精濃度呼氣測試報告、高雄巿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嫌。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刑案紀錄,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佐,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復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斟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檢察官杜妍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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