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金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金字第51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宸翎 被上訴人即原告 潘詩語 上列當事人間因110年度金字第5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299,9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0,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書記官游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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