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簡上附民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10號原告 岳沁薔 被告 蕭安竣 上列被告蕭安竣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簡上字第112號),經原告岳沁薔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劉芳菁
法官鄧煜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秀金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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