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12號原告 黎雅萍 被告 林妮臻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序自有欠缺,應予補正。次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書記官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