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員小字第1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4月4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零參拾玖元,及自民國94年6月4
日起至同年7月3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94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鎮○○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邱柏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