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小字第33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334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
5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肆佰零壹元,及自民國94年5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
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黃莉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陳美萍
   計  算  書
項  目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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