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聲字第50號
聲 請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林雅玲
相 對 人 乙○○
4之4
上當事人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住所地在高雄市○鎮區○○○街○○○巷14之4號
,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紙附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蔡蘭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