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93號原告乙○○
丙○○丁○○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 律師複代理人 何瓊芳 律師被告甲○○
現於臺灣金門監獄服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指定於民國96年5月29日下午
3時10分,在本院第3法庭行準備程序,原告應於96年5月25日前補正被害人生前職業、收入及學歷等資料,及所領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各項明細之金額。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月霞
法官伍逸康法官洪培睿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書記官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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