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小字第645號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戴安妤
被告 許竝慈 現因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監執行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竝慈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69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又被告現於臺中女監執行中,如需提解到院開庭,應由原告預繳提解費。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書記官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