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0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所刑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詐欺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第41條第1項、第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慧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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