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附民上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5年度附民上字第16號上訴人 楊智文 被上訴人 錡國榮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家庭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4年度附民字第58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甲、上訴人方面: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如附件)。
乙、被上訴人方面: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妨害家庭犯行。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錡國榮被訴妨害家庭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陳芃宇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蘇佳賢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