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63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3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63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柒仟叁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附表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林│98年6月16日│至清償日止│年息2.6%│││54740│ 繼成 ││││││元│││││├──┼───┼─────┼──────┼──────┼───────┤│2│新臺幣│乙○○,林│98年6月16日│至清償日止│年息2.6%│││50865│繼成││││││元│││││├──┼───┼─────┼──────┼──────┼───────┤│3│新臺幣│乙○○,林│98年6月16日│至清償日止│年息2.6%│││50890│繼成││││││元│││││├──┼───┼─────┼──────┼──────┼───────┤│4│新臺幣│乙○○,林│98年6月16日│至清償日止│年息2.6%│││50890│繼成││││││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林│98年7月17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54740│繼成│││以內者按上開利│││元││││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2│新臺幣│乙○○,林│98年7月17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50865│繼成│││以內者按上開利│││元││││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3│新臺幣│乙○○,林│98年7月17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50890│繼成│││以內者按上開利│││元││││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4│新臺幣│乙○○,林│98年7月17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50890│繼成│││以內者按上開利│││元││││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6377號)
(一)緣債務人乙○○於民國95~97年間就讀龍華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丙○○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4筆,計新臺幣207,385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乙○○就讀學校畢業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207,385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丙○○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