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0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00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在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7899號),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定於95年1月17日下午2時30分,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開庭審理,另應借提人犯即被告甲○○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施添寶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