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193號
法定代理人 黃銘宏
訴訟代理人 郭茂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士盟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1,24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佳君
不得抗告。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書記官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