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219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193號

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銘宏

訴訟代理人 郭茂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士盟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1,24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佳君

不得抗告。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書記官李庭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