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42號原告 郭佑貞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詠嵐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書記官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