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69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6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2691號原告 楊阿忠 訴訟代理人 楊慶封 被告 鄭嘉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本院一○○年度司票字第三五七三號民事裁定所載,被告所執有如附表所示原告簽發之本票四紙,對原告之票據權利不存在。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42年臺上字第1031號、52年臺上字第1240號判例意旨參照)。原告主張其並未積欠被告債務,被告就系爭本票對其無票據權利存在一節,惟被告已持系爭本票,聲請本院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並經本院100年度司票字第3573號民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在案,則原告因隨時可能經被告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其財產,是以原告法律上地位,因上開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而有受侵害之虞,且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揆諸前揭判例意旨,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即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合先敘明。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持有原告與訴外人 楊慶勇 所共同簽發之系爭本票4紙,向本院聲請對原告與楊慶勇為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0年度司票字第3573號民事裁定准許被告於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之範圍內強制執行。惟原告並不認識被告,與被告間並無金錢往來,亦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系爭本票上之簽名,並非原告親自或授權他人所為,而係遭他人偽造,原告自無庸負發票人之票據責任,爰提起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系爭本票係楊慶勇交付訴外人 蔡金城 ,用以清償欠款,蔡金城再委託被告持以聲請本票裁定,被告並未支付對價給訴外人蔡金城,亦未取得系爭本票任何權利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被告持有 以渠 等名義所共同簽發之系爭本票4紙,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之事實,業經調閱本院100年度司票字第3573號卷宗核閱屬實,並有系爭本票及該本票裁定書影本附卷可稽,而被告對此亦不爭執,堪信屬實。
四、按票據法上之持票人與單純之票據占有人不同,因受讓票據權利而取得票據之人為票據法上之持票人即實質上之票據權利人,得因占有票據而行使其票據權利;如係非因受讓票據權利而占有票據之人(如委任取款之受任人或票據權利人委託其處理票據之人,如公司之會計或總務人員等),則僅為單純之票據占有人,其既未受讓票據上之權利,自不得謂因占有票據而成為票據權利人,亦無從以票據權利人之地位行使其票據上之權利。本件被告雖以持有系爭本票為由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惟被告於本院自認其僅係代票據權利人蔡金城處理票款,而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並未自蔡金城處受讓取得系爭本票權利,是以被告既非票據權利人,依上開說明,自不得對原告主張系爭本票之票據權利。
五、綜上所述,被告僅係系爭本票之占有人,而非持有系爭本票之權利人,是被告自不得對原告主張系爭本票之票據權利存在,從而,原告訴請確認被告就系爭本票對原告之票據權利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書記官廖日晟附表:
┌──┬──────┬─────┬──────┬──────┬──┬─────┬───┐│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年息│票據號碼│發票人│││(民國)│(新臺幣)│(民國)│(民國)││││├──┼──────┼─────┼──────┼──────┼──┼─────┼───┤│1│99年9月10日│500,000元│99年9月10日│99年9月10日│5%│WG0000000│楊慶勇│││││││││楊阿忠│├──┼──────┼─────┼──────┼──────┼──┼─────┼───┤│2│99年10月10日│200,000元│99年10月10日│99年10月10日│5%│WG0000000│楊慶勇│││││││││楊阿忠│├──┼──────┼─────┼──────┼──────┼──┼─────┼───┤│3│99年11月18日│200,000元│99年11月18日│99年11月18日│5%│WG0000000│楊慶勇│││││││││楊阿忠│├──┼──────┼─────┼──────┼──────┼──┼─────┼───┤│4│99年11月18日│100,000元│99年11月18日│99年11月18日│5%│WG0000000│楊慶勇│││││││││楊阿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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