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0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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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60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劉美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咩咩兔子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其次,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借款新臺幣伍拾萬元逾期未還,故聲請支付命令請求相對人給付等語。惟查相對人咩咩兔子國際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7年2月13日解散登記,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經查咩咩兔子國際有限公司申報之清算人為股東 陳文政 ,經核戶籍設於新北○○○○○○○○○,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另經本院函請臺北市警察局大安分局(下稱大安分局)派員至「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地下」查訪,咩咩兔子國際有限公司並無於該址營業使用,此有大安分局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03011698號函在卷可稽,故已無法認定該臺北市大安區地址為其營業地,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