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22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柏墉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165元,
應徵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