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85號
原告 劉宏俊
訴訟代理人 鄧世榮 律師
被告 劉宏棋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關於原告請求分割兩造所共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號2樓及其坐落土地(下稱系爭房地),惟系爭房屋尚有共有部分(即新北市○○區○○段0000○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700),是否應一併分割,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並指定114年8月5日下午1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
書記官吳紫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