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44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44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441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陳孝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捌仟伍佰捌拾肆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孝龍於民國100年11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330,0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11月28日起至民國105年11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5月15日止累計274,145元正未給付,其中268,319元為本金;5,242元為利息;5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孝龍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4月25日止累計44,439元正未給付,其中42,594元為消費款;1,845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003),(004),(005)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1441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26│陳孝龍│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37│││8319元││5月16日││%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22│陳孝龍│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8│││53元││4月26日││5%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30│陳孝龍│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7.8│││000元││4月26日││5%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93│陳孝龍│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8│││41元││4月26日││5%計算之利息│├──┼────┼─────┼──────┼─────┼──────┤│005│新臺幣10│陳孝龍│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00元││4月26日││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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