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538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家翎
林和慶 劉文泰 林慶原 黃靜沛 曾貴英 葉正忠 李俊明 張譽議 陳月萍 林苗芳 曾子嘉 廖年豐 葉祥忠 楊惠玲 林佩如 河龍成 朱峻民 張淑美 唐任良 朱寶蓮 被上訴人即被告 賴德芳
賴德林 賴建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是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7年3月2日具狀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7年3月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3月15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三、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1紙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