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易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易字第25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於偵訊中自白犯罪(見96年12月5日偵訊筆錄),本院認為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李承悌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