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259號原告 蔡清鎮 被告 黃彥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前經本院以112年度補字第2644號裁定命原告補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464元,應於收受該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此有該裁定附卷可憑,而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月4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此有本院收費查詢簡答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足憑,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承翰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書記官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