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600號聲請人 謝坤憲 上列聲請人謝坤憲因與相對人 蔡家豪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謝坤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票號651705、CH448875本票之原本。
二、確認票號651705本票之到期日及其提示日。
三、 陳明 請求票號651704之票款數額。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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