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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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98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惠貞
王揚恩 王揚邦 共同訴訟代理人 饒鴻鵬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信誠 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 律師複代理人 黃士哲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為新臺幣(下同)1,175,893元,應徵裁判費19,0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姿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繳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書記官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