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3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劉靜茹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靜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稱:受刑人劉靜茹前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8年2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55855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6年度原上訴字第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林榮龍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欣憲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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