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46號原告 陳仕政 訴訟代理人 屠啟文 律師被告 洪林秀英 訴訟代理人 賴錫卿 律師被告 翁兩福
林輝雄 兼上列2人 翁英明 共同訴訟代理人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已於民國103年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03年3月27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5日內以書狀記載請求被告翁兩福、林輝雄、翁英明塗銷於基隆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所為抵押權登記之法律依據,繕本逕送被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書記官修丕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