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4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楊媁𡡢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媁𡡢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楊媁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其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即受刑人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同署執行拘提無著,致無法執行,此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及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可稽。復經本院查詢受刑人之戶籍資料及在監在押資料結果,受刑人之戶籍地址並未變動,亦無在監在押資料,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列印報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足考,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無疑,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書記官黃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