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46號上訴人 洪林秀英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仕政 間因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書記官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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