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855號原告 吳峻嶸 被告 林冠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6,840元,該項裁定已於105年10月14日送達原告,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此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各乙紙在卷足憑。依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書記官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