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840號原告 王泳清 被告 許洽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8,223元。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建號649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里○○00號建物等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指定之人,觀原告聲明意在取得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原告因此訴訟可取得之客觀利益,自應以原告請求移轉登記之系爭不動產的價值為據。是以原告起訴狀所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觀之(見本院卷第12-14頁),系爭不動產之買賣總價款為13,000,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6,4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48,223元外,尚應補繳78,1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78,17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書記官古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