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57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3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
茲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並均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檢附之相關卷證,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所犯法條│刑法第216條、│刑法第216條、│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0條│第210條│├───────┼───────┼───────┼───────┤│犯罪日期│95年9月5日│95年9月7日│95年9月30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關年度及案號│院檢察署95年度│院檢察署95年度│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2837號│偵字第22837號│偵字第22837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後││院│院│院││事├────┼───────┼───────┼───────┤│實│案號│96年度桃簡字第│96年度桃簡字第│96年度桃簡字第││審││1014號│1014號│1014號││├────┼───────┼───────┼───────┤││判決日期│96年4月30日│96年4月30日│96年4月30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定││院│院│院││判├────┼───────┼───────┼───────┤│決│案號│96年度桃簡字第│96年度桃簡字第│96年度桃簡字第││││1014號│1014號│1014號││├────┼───────┼───────┼───────┤││判決日期│96年6月11日│96年6月11日│96年6月11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第2條第1項第3│第2條第1項第3││十六年罪犯減刑│款│款│款││條例││││├───────┼───────┼───────┼───────┤│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壹月│有期徒刑壹月│有期徒刑壹月又││公權期間或罰金│││拾伍日││額││││├───────┼───────┼───────┼───────┤│易科罰金折算標│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準│新臺幣壹仟元折│新臺幣壹仟元折│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算壹日│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