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苗簡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苗簡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苗簡字第三五四號
原告苗栗縣南庄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伍偉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鄭永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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