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苗小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苗小字第八六五號
原告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原住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伍偉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鄭永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