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2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七八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靜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生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2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七八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靜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生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