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143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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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板簡字第1433號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葉子寬
被告 陳柏瑋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板簡字第1433號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葉子榕
通譯黃上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玖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每月為一期)。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玖佰肆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下同)106年1月26日邀同訴外人 賴樹菊 為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6年1月26日起至109年1月26日止,共計3年,按月攤還本息,約定利息自放貸日起按原告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7.42%計算(目前年利率為8.78%),並隨原告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適用利率;如遲延繳納時,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又依約如被告對原告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自112年1月10日起未依約攤還本息,迄尚積欠177,945元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迭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等情,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葉子榕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