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776號
原告桃園市平鎮區山峰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黃清河
訴訟代理人 何金陞 律師
鍾承哲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素月 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桃園市○鎮區○○段00○號即門牌號碼桃園市○鎮區○○路0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
二、桃園市○鎮區○○○段0000000地號、同地段000-0000、同地段000-0000地號之最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書記官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