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調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調字第582號
聲 請 人  盧俊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南加州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貨款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南加州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最新報備資料,並補正其法定
  代理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
二、南加州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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